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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方怀孕后人工流产的,分手后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?

代码:299416950 时间:2020-04-07,17:10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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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雯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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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说明

咨询案例:
       袁某和林某经人介绍恋爱后不久便同居生活。同居期间,袁某曾多次怀孕,但是林某都以条件不成熟为由哄骗郑某做了人流手术。现袁某决定和林某分手,她想到法院起诉。主张要求其林某支付自己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。请问,袁某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?

律师解答:
       一般来说,这种请求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的。因为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民事行为规责原则问题。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,过错推定责任原则,无过错责任原则规责,而对于恋爱期间怀孕后人工流产的,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,对此,可以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32条之规定,适用公平责任规责原则。从法律上讲,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,不像夫妻那样彼此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。所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会支持。依据法律规定,只有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,侵权行为的一个必备法律要件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,而对于恋爱或同居的男女而言,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,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,但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,故对损害结果,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
       一把而言,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,对方实施的造成对自身生命健康权利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,只有在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。实践中对下列情况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会获得支持:(1)如果恋爱或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打斗而造成一方身体受到轻伤(不包括外伤)以下的伤害,那么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(2)如果恋爱或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打斗而造成一方身体受到轻伤(包括轻伤)以上的伤害或死亡,那么受到伤害的一方也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需要指出的是,由于此种伤害已经触犯刑事法律,应该追究致害方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但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,需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。(3)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并怀孕系基于另一方的欺骗所致,如“被小三”行为,男方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,并与结婚为目的与女方进行交往,并使得女方怀孕,此种情况下,女方也可以提起贞操权诉讼,要求男方承担精神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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