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合同,结果货车侧翻,货物毁损责任由谁来承担呢?
代码:298801133 时间:2019-12-18,11:18:30
来源: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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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说明
我在某地租了一个店面,开了个小饭店,并打算将饭店重新装修一下。装修将要结束的时候,我与某厨具供销商蒋某订立了厨房用品的买卖合同,并约定在7月中旬交货。但是,蒋某在6月底的时候便将货物送到,我因店面装修尚未完成,没有空间存放这些货物,要求他们按合同时间来交货,他们只好将货物拉回。但是途中货车发生侧翻,货物全部毁损。谁应当对此承担责任?
解答: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一条规定,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,因提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,应由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。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,标的物在交付之前,除法律规定的以外,有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。在您与蒋某签订的合同中,蒋某提前履行了合同,而您因店面装修无法存放该批货物,便要求他们将货物拉回。此时货物并未完成交付。在将货物拉回的途中,货物遭受毁损,此风险按照法条的规定,应当由供货蒋某承担。
解答: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一条规定,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,因提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,应由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。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,标的物在交付之前,除法律规定的以外,有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。在您与蒋某签订的合同中,蒋某提前履行了合同,而您因店面装修无法存放该批货物,便要求他们将货物拉回。此时货物并未完成交付。在将货物拉回的途中,货物遭受毁损,此风险按照法条的规定,应当由供货蒋某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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